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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 重庆取消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

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日前,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三家联合发文,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包括自8月1日起,取消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等。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 计税毛利率由15%升至20%

记者从重庆市财政局了解到,此次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8〕4号 ),一、二、三条是对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政策进行调整。

具体包括: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在主城区(含主城开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由15%调整为20%;对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2%调整为3.5%;停止执行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政策。

重庆市财政局方面表示,该政策的出台,是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决落实中央调控政策和“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

家庭持有住房套数以全市为范围进行认定

此次下发的《通知》,与购房人也息息相关。

其中,第四条提出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的家庭持有住房套数情况以全市为范围进行认定。

据悉,按照2016年出台的重庆最新房产契税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首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房,减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8月1日起取消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

此次《通知》还明确,自2018年8月1日起,不再执行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

据悉,“重庆市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于2008年开始执行,享受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的对象是2008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两江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

具体补助方式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在补助年度内,以产权人在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记者了解到,2018年8月1日前已经开始支付按揭本息的,不受此政策影响。

《通知》提醒,对2018年8月1日前已满一个补助年度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补助年度到期后3个月内进行申报办理;对2018年8月1日前未满一个补助年度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按补助年度内购房按揭贷款已支付月份据实办理;暂未取得房产证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办理,相关补助资金待产权人取得产权证后再予拨付。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孙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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